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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哥伦布是哪国人——反驳
法称为间接反驳。

    30年代中期,香港著名律师罗文锦曾做过一次成功的辩护。英国商人威尔斯十分嫉妒茂隆皮箱行,蓄意进行敲诈。他到茂隆皮箱行订购了3000只皮箱,价值港币200000元。合同写明一个月交货,逾期不按质按量交货,由卖方赔偿损失50%。经理冯灿如期交了货。但威尔斯却说,合同上写的是皮箱,现在的皮箱中有木料,因此不是皮箱。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合同赔偿损失。开庭时,港英法院偏袒威尔斯,企图判冯灿诈骗罪。这时律师罗文锦站了起来,从口袋里取出一块手表,高声问法官:“法官先生,请问这是什么表?”“这是英国伦敦出产的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有何关系?”“有关系。”罗文锦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所有的人问道:“这是金表,没有人怀疑吧?但是请问,这块金表除表壳镀金之外,内部机件都是金制的吗?”旁听者同声回答:“当然不是。”罗文锦继续说:“那么,人们为什么又叫它金表呢?由此可见,茂隆行的皮箱案不过是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法官在事实面前理屈词穷,只得以威尔斯诬告罪,罚款5000元结案。

    这里,威尔斯的观点是:非全皮制作的箱子不能称为皮箱。罗文锦律师并没有直接去反驳它,而是去说明非纯金制作的表可以称作金表。这种箱子不是全皮制作,与金表具有类似的性质,因此,据类比推理,这种箱子当然可称为皮箱。此结论与威尔斯的观点具有矛盾关系,既然它真,威尔斯的观点也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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