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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作为一种死罪——劳伦斯?山德斯《第二死罪》
的历史,可以也被看成是一个贪婪不断除罪化的过程,其中最决定性、最戏剧性的转折来自资本主义的大获全胜,这是谁都知的事,但戏剧性的由黑翻红那一刻,通常只是用途的改变或者说位置的挪移,并非认识上的发现和澈悟,真正有内容有意义的认识变化总潜伏在这之前,以及爆发在这之后。

    然而,要把这样概念化的、已然超越了法律层次的罪恶重新装回到以法律为基石的侦探推理小说中,便有着一定的难度,这尤其在贪婪这种普遍的、已达人皆有之程度的罪恶追索时被清楚放大出来——简单来说,除非你每本书都采用《东方夜快车谋杀案》那种“每一个出场人物都是凶手”的集体杀人模式,否则我们要怎么样才能对罪恶追踪并一一予以惩治呢?比方像推理小说的最典型布局(这部《第二死罪》其实也是如此布局),某个万贯家财的老兄忽然被宰了,从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秘书、家庭教师、律师、管家、园丁司机厨子女佣、寄居家中的亲戚朋友到暗夜闯入的陌生盗贼云云,每个人都因数额不等的金钱动过心念而且深浅不一地“进行某种动作”,从概念化的罪恶探讨来说,这里每一个人俱已犯下了贪婪之罪了(如果贪婪是罪的话),差别只在于是不是采用取人性命这种特定手段罢了,甚至差别更细微、更随机在于不敢杀、来不及杀或没杀成功而已,然后怎么办?最终我们还是得回头取援于法律来界定罪恶的有无和大小吗?法律惩罚的明明是杀人或伤人而不是谁谁贪婪不是吗?搞了半天怎么又回来了?

    真正有意义的贪婪除罪化不在这里,不是这种“贪婪无罪造反有理”不用脑子宣告,而在于我们对贪婪的认知是否有所进展。真要举用实例说明,毋宁比较接近如今进步司法概念里的“无罪推断”,这当然不是说把警察辛辛苦苦逮进法庭的嫌犯不分青红皂白全数释放,而是先努力忍住对它的憎恶,以免跌入某种既定的印象甚或偏见之中,有罪无罪,等我们认真地、尽力地认识它再下判决不迟,反正贪婪这家伙既不偷渡出境又没羁押时限问题,难道你还担心它跑掉不成?

    我们说过,法律处理的不是思维而是行为,不是贪婪这个形上的道德错误而是具体的侵占、抢夺、伤害、谋杀等罪行,因此,退回到法律,真正的意思是自由和宽容,让道德的越界和社会的直接惩罚先脱钩——一方面,基于我们对人性,尤其是其暧昧难明边界之事的察觉和认识,不以为那种宛如巨斧砍下来的暴力性惩罚,合适侵入到这个精致的、微调的、如玉石切磋琢磨的道德思辨世界,这里,法律不是狞恶的佣兵,而是谦卑的守护者,只负责架起一个宽松的、最低底线的边界,保卫着道德思维自身的独立自主空间,又像某种缓兵之计,让我们对道德的探索得以继续下去;另一方面,我们知道了道德之罪,至少贪婪这个道德之罪,并不是原生性的罪恶,而比较接近某种错误,不是像格雷厄姆·格林《布赖顿棒糖》所引喻的那样,罪恶如英国布赖顿当地的名物棒棒糖一样,不只是表面花纹,而是你舔到最里层仍绝望地发现它由里到外都是一致的花纹,一致的罪恶。不,它始生于无关善恶的人性,因此不适用于那种“小时偷瓜长大牵牛”式的神经质道德直线推论,正如我们青少年期某一天总会心血来潮逃个课、抽根烟或考试时偷瞄一眼邻座同学的答案,绝不因此决定了我们廿年后会通敌卖国一样,因此所谓的防微杜渐不再构成理由,不再是睿智的先见,而仅仅是愚昧、顽固和残忍,任何急于在第一时间乃至于深入贪婪的幼年期予以一次扑杀灭绝的作为,历史的惨烈教训告诉我们,不仅从不会成功,而且其结果几乎注定了不是善的维护,一定是更大罪恶的召唤。

    有关维多·麦兰这个贪婪受害者<\h3>

    这又让我们看见市场机制的另一个诡异之处,它像那种喜怒无法捉摸的专制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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